依據:高雄市政府原住民住宅管理要點辦理。
公告事項:
一、出租對象:
(一)凡年滿二十歲,在本市設籍四個月以上之有眷原住民符合下列條件者,得申請之:
1.本人、配偶或同戶之直系親屬,在本市均無自有住宅、未承租本市其他公營或社會住宅。
2.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本市當年度最低生活標準二倍者。
3.存款本金及有債證卷面額計算之合計金額,於全戶人口為一人時,不得逾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每增加一人,以新台幣二十五萬元累加合計金額上限。
4.無其他政府機關辦理之住宅貸款利息或租金補貼。
(二)原住民住宅以安置本府辦理公共工程之牴觸戶、家庭生活陷入緊急危難之家戶及本府列管有案之違建拆除戶為原則。
二、房屋座落地點:高雄市鳳山區新富路369巷3之3號4樓、5之3號4樓、5之4號5樓、7之2號3樓、8之4號5樓、9之3號4樓及11之2號3樓。
三、原住民住宅之出租,以公開抽籤方式決定分配次序。空戶數不足分配時,依抽籤順位排定等候順位,俟有空屋可供出租時,依序遞補。
四、承租規定及收費標準:
(一)本出租住宅以戶為居住單位,每戶應居住四人以上(限本人、配偶、直系親屬及未滿二十歲或仍在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之二等親旁系血親為限),但經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
(二)租金為每月新台幣3,500元。其他費用: 住戶水電費(含公共設施水電分攤費用)、瓦斯費及管理費由承租人自行負擔。
五、簽約、繳款:
(一)承租人應於本會書面通知送達之翌日起十五日內與本會簽訂租賃契約及領取繳款通知書,逾齊不辦理者,視為放棄承租權利。
(二)承租人應繳交第一個月租金及相當於二個月租金總額之押租金,逾期不繳者,以放棄承租論。
六、交屋:
(一)承租人應自行覓委連帶保證人,並依規定繳交保證金及月租金後,會同連帶保證人依本會規定期限共赴法院辦妥租賃契約公證手續,公證費用由承租人負擔。
(二)承租人應於規定期限內進住,逾期不進住者,由本會收回改租。
七、應備文件:
(一)申請書(請至本會官網下載)。
(二)切結書(請至本會官網下載)。
(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乙份(向戶政事務所申請,記事欄不得省略)。
(四)最近一年度全戶所得資料清單(向戶籍地所在地國稅局申請)。
(五)最近一年度全戶財產歸屬資料(向戶籍地所在地國稅局申請)。
八、受理時間及收件地點:
(一)受理時間:自公告日起至114年1月21日(星期二)下午17時30分止。
(二)收件方式:親自送至本會或以郵寄方式寄至本會(郵寄收件日期以郵戳日期為憑)。
(三)收件地點:本會衛生福利組(地址:高雄市鳳山區光復路二段132號2樓)。
九、聯絡方式:07-7406511轉603;承辦人:鄭小姐,管理員邱先生。
十、經本會收件後,另通知初審合格者辦理公開抽籤,決定中籤人及備取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