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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扶助
高雄市原住民法律服務及補助 張貼日期:103-10-07
更新日期:112-05-18

高雄市政府辦理原住民法律服務訴訟補助申請

一、補助對象及資格:設籍本市,因權益受損或非屬故意侵害他人權益,需訴訟而委任律師之原住民,但原民會為該訴訟之相對人時,不得請求補助。

二、申請時間:訴訟每一審級獲終局判決時。
    未設籍本市者,除不予補助訴訟費用外,得請求其他法律服務事項。

三、應備文件:
(一)申請書表(如附表)。
(二)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三)蓋有原住民身分戳記之戶口名簿。
(四)支出費用之證明。
(五)判決書影本或訴訟證明文件。

四、補助額度:一案件每一審級得補助最高金額為新台幣參萬元。

五、受理單位:高雄市政府辦理原住民事務委員會。 
 

流程圖說明:
1.申請者備妥文件向本會申請(應備申請書表、蓋有原住民身分戳記之戶口名簿、判決書或訴訟證明文件、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律師費支出證明等文件)。
2.本會進行審核;合格者撥款補助,文件不齊者通知限期補件,不合格者不予補助。

申請者備妥文件向本會申請,本會進行審核;合格者撥款補助,文件不齊者通知限期補件,不合格者不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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