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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府宣導
【勞工局】勞工局提醒教育機構勞工於疫情期間停止工作之相關權益 張貼日期:110-05-18
更新日期:110-05-18
公告內容:

為防止疫情擴散,疫情指揮中心已宣布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補習班等各類教育機構於19日至28日配合停課,若有因停課造成停業的情形,該停業因不可歸責於勞雇任何一方,停業期間之工資得由勞雇雙方協商約定;但若於該期間內有屬於原本排定的休息日、例假日等,該等日數工資仍應照常發給;至於雇主若請勞工協助進行清消或從事內部整理工作,則仍應照給工資。

另外,雇主與勞工協議於該期間安排其他假別(例如特別休假、事假等)亦屬可行,惟仍應尊重勞工請假意願;如雇主強制勞工請特別休假或事假,將依違反勞基法第38條或第43條規定,處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周登春局長表示,為防止疫情擴散,各事業單位均應積極配合疫情指揮中心相關措施。而因應疫情停業所生之工資成本,建議不宜均由勞工獨自承受,可透過勞資充分溝通,妥為議定停業期間的工資數額,攜手共度疫情艱困時期。

對於工資給付如有疑義,可洽07-8124613分機232至234諮詢,或至小勞男孩臉書粉絲團私訊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