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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消息
110年度原住民族合作社獎勵補助計畫歡迎各原住民合作社踴躍提出申請 張貼日期:109-09-10
更新日期:109-09-10
公告內容:

一、獎勵對象:依法登記且原住民族社員超過該原合社社員總人數百分之八十者,及依合作社稽查考核及獎勵辦法規定考核評定成績達「乙等」以上之原合社。

(一)考核獎勵: 1.考核升級或維持評定「優等」者:每社發給獎勵金新臺幣(以下同)15萬元。 2.考核升級或維持評定「甲等」者:每社發給獎勵金10萬元。 3.考核升級或維持評定「乙等」者,每社發給獎勵金6萬元。但連續第3年經考核評定仍為乙等者,不予獎勵。 4.升級或維持,係指連續2年考核成績相較等第提升或維持原等第者。另連續2年考核成績等第下降者,不予獎勵。

5.最近1次年度考核成績經評定為乙等以上者,獎勵標準得比照本項規定辦理。

(二)營收獎勵:依財政部國稅局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營業收入總額成長或維持者(109年與108年相較),每社依下列表標準發給獎勵金。 1. 維持營業收入總額:每社發給獎勵金2萬元。 2. 營業收入總額成長率提升達20%至50%:每社發給獎勵金4萬元。 3. 營業收入總額成長率提升達51%至70%:每社發給獎勵金6萬元。 4. 營業收入總額成長率提升達71%以上者:每社發給獎勵金8萬元。 二、補助對象:依法登記且原住民族社員超過該原合社社員總人數百分之八十之新設立原合社,或依合作社稽查考核及獎勵辦法規定考核評定成績達「丙等」以上之原合社。

(一)開辦費

(二)營運設備費

(三)教育訓練費

(四)活動費

(五)業務費

申請「獎勵」(營收獎勵除外)與「補助」項目者:109年11月30日前(遇例假日得順延至下一工作日)以郵戳為憑,備齊相關申請及佐證文件向原住民族委員會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