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109年11月12日110年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運動競賽審查會第三次會議決議事項辦理。
二、旨揭規程第11條1項第3款規定:「各單位註冊參加各項競賽種類之選手人數,在20人(含)以上,得設領隊1人、教練2人、管理各1人;選手人數在12人至19人時,得設領隊、教練、管理各1人;選手人數在6人至11人時,得設領隊、教練兼管理各1人;選手人數在5人(含)以下時,得設領隊兼教練1人。」,合先敘明。
三、爰,本賽會大會競賽資訊系統,將依各競賽種類項目開放依「組別」得提報領隊、教練與管理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