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方性第一級計畫: 1、申請單位:直轄市原住民族事務機關及縣(市)政府。 2、實施範圍:所轄行政區域內。 3、申請經費: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為原則。 (二)地方性第二級計畫: 1、申請單位: (1)原住民族地區鄉(鎮、市、區)公所。 (2)依法設立之民間團體(不含政治團體及公司行號)。 2、實施範圍:所轄或所屬鄉(鎮、市、區)行政區域內。 3、申請經費: (1)鄉(鎮、市、區)公所:新臺幣150萬元以下為原則。 (2)地方立案民間團體: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為原則。 (三)區域性計畫: 1、申請單位:全國性或省級立案之民間團體(不含政治團體及公司行號)。 2、實施範圍:跨2個以上縣(市)或直轄市行政區以上者。 3、申請經費:新臺幣150萬元以下為原則。 三、計畫受理期限:即日起至5月12日止, 計畫初審預計於5月19日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