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補償對象:
(一)原住民保留地之所有人。
(二)具原住民身分之原住民保留地合法使用人。
二、申請條件:
(一)經主管機關劃定為禁伐區域
※原住民保留地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三條規定編定為「林業用地」、「國土保安用地」。
※原住民保留地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七條規定「適用林業用地管制之土地」。
※原住民保留地依文化資產保存法指定公告為「自然保留區」。
※原住民保留地依自然保護區設置管理辦法設置為「自然保護區」。
※原住民保留地依非都市計劃法劃定為「水源特定區」。
※原住民保留地依自來水法劃設公布為「自來水水資水量保護區」。
※原住民保留地依飲用水管理條例核定公告為「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
※原住民保留地依水土保持法定義之「特定水土保持區」。
※原住民保留地依國家公園法選定劃分為「國家公園區域」。
※參加造林獎勵第21年以後之農牧用地。
(二)土地面積達0.0001公頃以上。
(三)依據禁伐補償條例第四條第三項同一地號當年度因限制使用促進利用,同時符合禁伐補償及其他中央機關發給予獎勵金、補償或補助之規定,僅得擇一申請;該地號已受領全民造林計畫或獎勵輔導造林計畫獎勵等,需將土地分割,不得重複申請禁伐補償金。
三、申請方式:
※申請人填具申請書及應備文件(土地所有權狀、國民身分證影本、存摺影本及印章;申請人非土地所有人,應提出他項權利證明),向當地之區公所(茂林/桃源/那瑪夏)提出申請並辦理切結。
四、補償額度:每年每公頃新臺幣3萬元(不足一公頃者,按比例發給,並算至公頃以下四位數為止)。
五、申請期限:自即日起至4月30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