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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單位(校)辦理農藥採購案,請配合落實農藥購買實名制 張貼日期:111-01-21
更新日期:111-01-21
公告內容:

一、依據奉交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111年1月14日防檢三字第1111488097號函辦理。 二、鑑於民眾對農產品安全日益重視,為確保農產品食用安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110年7月1日公告修正「農藥管理法第35條第2項所定農藥生產業或販賣業者應定期陳報資料之格式內容頻率及方式」,新增登記農藥購買人身分證字號或居留證號,自111年1月1日落實執行。 三、有關各類農藥採購案,如紅火蟻藥劑、荔枝椿象防治、秋行軍蟲等共同供應契約及相關標案,均屬農藥管理法規定範疇,購買農藥仍應登記購買者姓名、身分證字號、年齡、聯絡方式、購買農藥之名稱及數量等資料。請貴單位(校)配合辦理並轉知所轄單位,於採購農藥時提供農藥販賣業者購買者之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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