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旨揭計畫規定,發生重大天然災害後,於受災日起7日內得先以「傳真」、「電子郵件」、「Line通訊軟體專案群組」或「函文」等多元管道,逕向原住民族委員會提出申請或得以上開方式轉由各區原住民族就業服務辦公室(請再轉陳原住民族委員會)提出申請。 二、於核定計畫前,各區原住民族就業服務辦公室得先辦理推介作業,用人機關即得受理推介並同步辦理面試作業,原住民族委員會完成核定作業後,即通知用人機關依核定人數於3日內完成面試合適者派工作。 三、本計畫為辦理災區之家園重建、環境整治、衛生維護、汲水救急等工作,進用人員每小時依勞動部公布基本工資(新臺幣176元整)計算,每日計新臺幣1,408元整,工作期間最長30日;請受補助單位於計算結束後15日內報送經費支出明細表及相關結報資料,倘有賸餘款應全數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