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內政部111年11月16日台內戶字第1110244604號函辦理。 二、內政部為確保民眾權益,並切實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保護個人隱私資料,自即日起取消戶政資料儲存媒體(如光碟片、磁片等)交換方式,以強化民眾個人資料保護與戶政資訊安全。 三、本局目前受理各機關以儲存媒體交換方式之週期性及個案申請作業(詳如連結機關一覽表),將全數依內政部規定中止,後續亦不再受理。如仍有資料需求,請依內政部規範備妥伺服器及防火牆等設備,向本局申請以檔案傳輸方式進行連結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