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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造林
審查標準及核發造林金

一、補助對象:
  (一)私有林地之所有人。
  (二)原住民保留地之所有人或具原住民身分之原住民保留地合法使用人。
  (三)於山坡地範圍內農牧用地上實施造林之土地所有人或合法使用人。
  (四)依本法第四條所定視為森林所有人者。
  (五)於其他依法得做林業使用地區實施造林之土地合法使用人。
 
二、申請資格:
位於山坡地範圍內之下列土地區位實施造林,其土地最小面積為零點一公頃以上者,得申請造林獎勵金:
  (一)有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之林業用地。
  (二)原住民保留地使用編定為林業用地之土地。
  (三)非都市計畫區之農牧用地。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有實施造林必要之地區。
 
三、申請期間:1月1日至12月31日
 
四、應備文件:
  (一)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地籍圖謄本。但地政主管機關能提供網路查詢者,免予檢附。
  (二)國民身分證影本或團體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三)申請人非土地所有人,應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或承租契約書。
 
五、獎勵額度:
  (一)第一年每公頃新臺幣十二萬元。
  (二)第二年至第六年,每年每公頃新臺幣四萬元。
  (三)第七年至第二十年,每年每公頃新臺幣二萬元。但依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申請獎勵者,其獎勵金減半發給。
 
六、受理單位:各轄區公所
 

流程圖說明:
1.本會受理造林進行資料審核(切結書、身份證正反面影本、林農帳戶影本、地籍圖、土地登記謄本、所有權狀影本、苗木申請書)。
2.陳報市府核定。
3.符合者將進行現場會勘並通知清園,經清園檢查後配發苗木或使用自種苗木造林;完成苗木栽種後(完成植栽日起三個月後);經造林檢測合格者登錄造林卡,政府審查核發獎勵金。
4.不符者通知限期改善並繼續輔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