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計畫依據:
依據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21條:,各級主管機關對轄區內原住民保留地,得根據發展條件及土地利用特性,規劃各項開發,利用及保育計畫規定辦理.
二、工作項目: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
1.辦理A.B計畫後續委任律師提起民事訴訟收回土地事宜.
2.辦理A.B計畫造林檢查及提報水土保持主管機關解除超限利用地列管事宜.
3.督導區公所勘查尚未解除(新增)超限利用地及檢核原住民保留地管理資訊系統(超限利用
地模 組)登錄處理情形及資料上載情形.
4.針對種植檳榔超限利用戶,督同區公所加強督導水土保持義務人進行改善.
〈二〉 區公所
1.辦理A.B計畫已受理改正造林申請之苗木發放及持續追蹤及輔導造林事宜.
2.提送市政府應辦理民事訴訟清冊及相關訴訟所需資料.
3.勘查及提報尚未解除(新增)超限利用地及原住民保留地管理資訊系統登錄處理情形及資
料上載等事宜.
4.針對種植檳榔超限利用戶,加強督導水保持義務人進行改善.
三、計畫執行步驟
〈一〉國有原住民保留地違規利用清冊彙整
公所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列管之超限利用地清冊,按使用人身分別及使用權
屬態樣(原住民尚設定他項權利登記.合法租用.非原住民非法占用)分類整理.
〈二〉國有原住民保留地現勘查及原住民保留地管理資訊系統土地利用子系統更新登錄資料
1.公所經現場勘查後,如勘結果現場已恢復自然林相,無超限利用違規利情形,則應造冊呈報
市政府核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解除超限利用列管,並將勘查結果,現場照片及
報請解除列管之相關日期及文號,至原住民保留地管理貟訊系統土地利用子系統內登錄.
2.公所至現場勘查後,如為違反法令使用(如超限利用,濫墾,濫建)等違規利用情形,則依下列
公有原住民保留地違規利處理方式辦理,並將勘本結果,現場照片及後續處理結果之相關
日期及文號,至原住民保留地網際網路土地管理資訊系統內登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