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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權益
原住民社會住宅

一、出租對象:

(一)  凡年滿二十歲,在本市設籍四個月以上之有眷原住民符合下列條件者,得申請之:

 1.本人、配偶或同戶之直系親屬,在本市均無自有住宅、未承租本市其他公營或社會住宅。
 2.符合本市當年度最低生活標準二倍。
 3.無其他政府機關辦理之住宅貸款利息或租金補貼。

(二) 因身心障礙及無謀生能力之二等親或本市辦理公共工程之抵觸戶、家庭生活陷入緊急危難之家戶,經專案核准者。

二、房屋座落地點:高雄市小港區華美街5號及7號、鳳山區南京路288巷3之4號5樓及新富路369巷3號、5號、7號、8號、9號、10號及11號。

三、承租規定及收費標準:

(一) 本出租住宅以戶為居住單位,每戶應居住四人以上(限本人、配偶、直系親 屬及兄弟姊妹),但經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
(二) 租金為每月新台幣3,500元。住戶水費及公共設施水電費、管理費等由承租人自行負擔。

四、簽約、繳款:

(一) 承租人應於規定期限內至本會辦妥保證(應一次繳交二個月房屋租金)、簽約及領取繳款通知書,逾期不辦理者,視為放棄承租權利。
(二) 承租人應一次繳交二個月房屋租金總額之保證金及第一個月租金,逾期不繳者,以放棄承租論。

五、交屋:

(一) 承租人應自行覓委連帶保證人,並依規定繳交保證金及月租金後,會同連帶保證人依本會規定期限共赴法院辦妥租賃契約公證手續,公證費用由承租人負擔。  
(二) 承租人應於規定期限內進住,逾期不進住者,由本會收回改租。

六、應備文件:

(一) 申請書(請至本會補助專區國宅業務下載)。
(二) 切結書(請至本會補助專區國宅業務下載)。
(三) 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乙份(向戶政事務所申請)。
(四) 最近一年度全戶所得資料清單(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請)。
(五) 最近一年度全戶財產歸屬資料(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請)。

七、受理時間及收件地點:

(一) 受理時間:等待空戶時再公告
(二) 收件方式:親自送至本會或以郵寄方式寄至本會(郵寄收件日期以郵戳日期為憑)。
(三) 收件地點:本會衛生福利組(地址:高雄市鳳山區光復路二段132號2樓)
(四) 聯絡方式:07-7995678轉1722;承辦人:葉祉吟小姐。

八、經本會收件後,另通知初審合格者辦理公開抽籤,決定中籤人及備取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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