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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服務項目
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一、申請對象:
 依據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依本辦法取得之耕作權或林地地上權登記後繼續自行經營或自用滿五年年,經查明屬實者。

二、申請資格:申請人身分需為原住民,且設定日期滿五年。

三、申請期限:隨到隨辦。

四、應備文件:
(一)戶籍謄本2份。
(二)土地謄本。
(三)地籍圖1份。
(四)印章1枚。
(五)他項權利書狀。(正本)

四、受理單位:
(一)高雄市桃源區公所:社會課07-6861132轉119或120
(一)高雄市茂林區公所:經建課07-6801045轉23或21
(一)高雄市那瑪夏區公所:農觀課07-6701001轉135或134

五、申請流程:申請人備妥文件至本會申請,本會排定日期現場勘查,提交該區公所土地審查委員會審查,陳報市府核定,通過後送所轄地政事務所登記,該區公所通知申請人領取土地所有權狀。

受理申請書→排定現場勘查 (15天內完成)→提交該區公所土地審查委員會審查(15天內)→陳報高雄市政府核定(5天內)→通過送所轄地政事務所登記→所轄地政事務所通知該區公所領取土地所有權狀→該區公所通知申請人領取土地所有權狀(10天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