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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服務項目
核發原住民機構法人或團體證明書

一、申請對象:本市合法設立之原住民機構法人或團體。

二、申請資格:符合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八條規定。

三、應備文件:
       (一)  申請表。
       (二)  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三)  負責人之戶口名簿影本。
       (四)  社員名簿、會員名冊、理監事或董監事名冊、股東名簿及其中具原住民身分之戶口名簿影
               本。

四、受理單位:本會衛生福利組 /  電話:07-7406511分機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