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別 | 補助金額 | 備註 |
---|---|---|
一、非負家庭生計主要責任之成員,因疾病、車禍住院;而家庭收入低微者。 | 五,OOO元~一O,OOO元 | |
二、負家庭生計主要責任之成員,因疾病住院開刀或車禍骨折,短期間無法工作者。 | 一O,OOO元~四O,OOO元 | |
三、負家庭生計主要責任之成員因重病住院開刀或車禍腦震盪,須長期間療養者。 | 三O,OOO元~五O,OOO元 | |
四、非負家庭生計主要責任之成員,因故死亡或罹患絕症等重大變故,家庭收入低微者。 | 五,OOO元~一O,OOO元 | |
五、負家庭生計主要責任之成員,突發變故(如船員被扣國外或失蹤)生活失去憑藉者。 | 三O,OOO元~五O,OOO元 | |
六、家庭發生變故(天災、火災、人禍)及負家庭生計主要責任之成員,因故死亡或罹患絕症等重大變故者。 | 三O,OOO元~七五, OOO元 | |
七、家庭成員發生貧病醫療事故,發給醫療補助費。 | 按醫療費用(自付部份)五成核發,同一事由最高不得超過新台幣五O,OOO元 |
四、受理單位:
衛生福利組:7995678轉1726 陳小姐
流程圖說明:
1.經本市各區公所、原家中心、原住民事務委員會受理民眾申請案件。
2.各受理單位將案件送至本會後,審查相關資料是否齊全、資料是否符合。
3.相關資料、資格無誤後,簽辦審核、核銷、撥款,辦竣歸檔結案。
4.若審查未通過者,將未通過原因函覆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