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勞動部110年10月15日勞動條2字第1100131349號公告略以,自111年1月1日起,每月基本工資調整為新臺幣(以下同)2萬5,250元,合先敘明。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20條規定略以,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每月按基本工資60%發給,爰特定對象失業者申領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額度,自111年1月1日起,配合基本工資調整,由原每人每月核給1萬4,400元調整為1萬5,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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