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人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
(一)年滿20歲,具有行為能力之原住民,且實際居住在永久屋者。
(二)申請修繕住宅者係本市獲配使用永久屋之原住民或其具原住民身分之配偶,且住宅屋因老舊或衛生設備欠缺,亟待修繕。
(三) 申請人及共同生活之配偶、直系親屬符合本補助計畫之規定、無重複申請之情事及最近五年未曾獲政府其他住宅補助。
二、補助項目與補助金額如下:
(一)修繕住宅:每戶最高補助10萬元。
(二)修繕住宅得修繕之設備設施項目如下:
1.屋頂防水、排水及隔熱。
2.外牆防水及面材整修。
3.衛生設備。
4.無障礙設施設備。
5.分間牆、天花板及地板整修。
6.給水、排水管線。
7.電器管線。
8.燃氣設備之供氣、排煙管線。
9.空氣調節及通風設備之風管、風口及電氣管線。
前項申請修繕補助之項目,不得影響或違反建築物之結構安全及公共安全相關規定;並以工程性質之設施為限,財務性質之物件如門、窗、流理台、瓦斯爐、系統櫃等非屬本計畫補助範圍。
三、申請人應具備文件如下:
(一)申請人之全戶戶口名簿或3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請勿省略記事欄位資料)。
(二)若有低收入戶證明或中低收入戶證明,請檢附之。
(三)修繕房屋建物登記謄本,無法提出建物登記謄本證明其房屋所有權者,得以房屋稅籍證明或水電費繳費收據及經由里長出具該房屋確由住戶獲配且有居住事實之證明。
(四)欲修繕住宅位置照片(每處1張)。
(五)設施設備改善所需之工程、材料、工資等估價單(附表1)。
(六)申請人及共同生活之配偶、直系親屬符合本補助計畫之規定、無重複申請之情事及最近五年未曾獲政府其他住宅補助切結書(不含內政部辦理之各項住宅貸款補貼)(如附表2)。
(七)領款收據及申請人郵局或金融機構之活期存款帳戶封面影本(如附表3)。
四、申請方式如下:
(一)申請人應填具申請表(如附表4)且備齊應備文件,向永久屋所在地之區公所申請。
(二)執行機關受理申請後,應依本要點規定,儘速完成調查及初審後,提送主辦機關核定。
(三)經核定之建購住宅補助案件,由本會逕撥補助款至核定申請人之帳戶。
(四)經核定之修繕住宅補助案件,申請人逕行洽詢廠商施工,俟施工完竣後報請執行機關驗收,填具住宅改善施工結算明細表 (如附表5)及檢附收據、支出原始憑證(含住宅施工前、中、後之照片各一張),連同核定通知影本及原申請表件,送主辦機關核銷憑撥補助款。
(五)核定申請建購或修繕住宅補助個案,以列冊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狀況嚴重程度者為優先補助對象。
(六)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追繳修繕補助款:
1.在二年內轉賣、讓渡、出租者。
2.無居住事實者。
3.經查明申請人資格不符者。
五、受理期間:
本計畫執行期間為110年至113年,本(111)年度受理期間自3月1日起至3月31日止,逾期不再受理。
六 、受理單位:
(一) 初審單位:永久屋所在地之區公所
(二) 複審單位:高雄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
※ 專案計畫人員/電話:0910-326356 邱先生
本會衛生福利組/電話:07-7406511分機609 林小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