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本會辦理113年度本市補助原住民民俗文化及社會教育活動,請符合資格之申請人自即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提出申請,並依照公告事項相關規定辦理。
貳、依據高雄市政府原住民民俗文化及社會教育活動補助要點規定。
參、公告事項:
一、補助對象
(一)依法設立登記並設址於本市之原住民社團。
(二)本市各機關、學校、教會或民間團體辦理原住民民俗文化或社會教育活動者。
(三)設址於本市並經主管機關核備之原住民同鄉會。
二、申請資格
(一)辦理原住民舞蹈、體育、語言、歌唱、傳統手工藝、戲劇等民俗文化或社會教育活動。
(二)參加國內外有關原住民文化表演、展示及學術研討等相關藝術活動。
(三)協助主管機關推行政策(令)所舉辦之活動。
(四)配合主管機關舉辦原住民民俗祭儀。
(五)不含交流、觀摩及參訪活動。
三、申請期間:全年度(依本會當年度預算為限額)
四、應備文件
(一)申請表(於活動前15日提出申請)
(二)計畫書(格式內容應包括計畫名稱、時間、地點、活動內容、實施方法、經費預算及預期效益等項)。
(三)申請單位立案之證明文件,及最近半年內辦理社務相關活動資料。 同一申請單位,每年以補助一次為原則。但主管機關得視申請單位以往辦理績效年度經費結餘情形酌增補助次數。
五、補助金額
(一)補助金額不得逾申請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五十,並以新臺幣七萬元為限。但主管機關得視活動性質、內容增減之。
(二)結算之總經費若低於提出申請總經費時,依比例縮減補助款。
六、受理單位
高雄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 教育文化組 〈07〉7995678轉1720
七、流程圖說明:
(一)申請人檢附應備文件(申請書、計畫書、營業證明、申請人(單位)聲明書等於活動前15日提出申請)函送本會教育文化組錄案審查。(※備註:如申請補助者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第3條之公職人員或公職人員之「關係人」,應依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於申請時檢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事前揭露表【A.事前揭露】」;本會於補助行為成立後,將填寫「身分關係事後公開表」,並將該表連同前開身分關係事前揭露表公開於相關網站。)
(二)每月遴派本會委員召開1次審查會議,經本會函知核定補助金。
(三)獲補助者於計畫執行完畢一個月內檢具成果報告、經費支出明細表、補助經費項目及金額明細表各項支出憑證(約30日),送本會教育文化組審查。
(四)合格者撥款至申請單位帳戶(15日);審查不合格者者電話通知單位補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