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5月2日
發文字號:高市原民衛字第11430601600號
附件:申請表、切結書各1份
主旨:公告114年度「小港區娜麓灣社會住宅」受理申請承租。
依據:依「高雄市政府原住民住宅管理要點」辦理。
公告事項
一、申請時間即日起至114年6月12日(星期四)1730時止。
二、租賃標的及租期
(一)標的名稱:小港區娜麓灣社會住宅
(二)基標的座落:小港區華美街7號7樓。
(三)地規模:地上7層、地下1層。
(四)戶型與戶數:三房型(3房、2廳、2衛、前後陽台),共計1戶。
三、出租對象:
(一)凡年滿二十歲,在本市設籍四個月以上之有眷原住民符合下列條件者,得申請之:
1.本人、配偶或同戶之直系親屬,在本市均無自有住宅、未承租本市其他公營或社會住宅。
2.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本市當年度最低生活標準二倍者。
3.存款本金及有債證卷面額計算之合計金額,於全戶人口為一人時,不得逾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每增加一人,以新台幣二十五萬元累加合計金額上限。
4.無其他政府機關辦理之住宅貸款利息或租金補貼。
(二)原住民住宅以安置本府辦理公共工程之牴觸戶、家庭生活陷入緊急危難之家戶及本府列管有案之違建拆除戶為原則。
三、原住民住宅之出租,以公開抽籤方式決定分配次序。空戶數不足分配時,依抽籤順位排定等候順位,俟有空屋可供出租時,依序遞補。
五、承租規定及收費標準:
(一)本出租住宅以戶為居住單位,每戶應居住四人以上(限本人、配偶、直系親屬及未滿二十歲或仍在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之二等親旁系血親為限),但經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
(二)租金為每月新台幣3,500元。其他費用: 住戶水電費(含公共設施水電分攤費用)、瓦斯費及管理費由承租人自行負擔。
五、簽約、繳款:
(一)承租人應於本會書面通知送達之翌日起十五日內與本會簽訂租賃契約及領取繳款通知書,逾齊不辦理者,視為放棄承租權利。
(二)承租人應繳交第一個月租金及相當於二個月租金總額之押租金,逾期不繳者,以放棄承租論。
六、交屋:
(一)承租人應自行覓委連帶保證人,並依規定繳交保證金及月租金後,會同連帶保證人依本會規定期限共赴法院辦妥租賃契約公證手續,公證費用由承租人負擔。
(二)承租人應於規定期限內進住,逾期不進住者,由本會收回改租。
七、申請應備文件:
(一)申請書(請至本會官網下載)。
(二)切結書(請至本會官網下載)。
(三)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乙份(向戶政事務所申請,記事欄不得省略)。
(四)最近一年度全戶所得資料清單(向戶籍地所在地國稅局申請)。
(五)最近一年度全戶財產歸屬資料(向戶籍地所在地國稅局申請)。
八、收件方式、地點:
(一)收件方式:親自送至本會或以郵寄方式寄至本會(郵寄收件日期以郵戳日期為憑)。
(二)收件地點:本會衛生福利組(地址:高雄市鳳山區光復路二段132號2樓)。
九、本公告未盡事宜,適用住宅法、高雄市政府原住民住宅管理要點、其他相關之法令規定或另以函文通知。
十一、諮詢專線:07-7406511轉605;國宅管理員邱先生
十二、經本會收件後,另通知初審合格者辦理公開抽籤,決定中籤人及備取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