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助中小型事業疫後振興專案貸款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部,執行機關為本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
六、本貸款額度如下:
(一)第一類:每一申貸事業最高新臺幣三千五百萬元。
(二)第二類:每一申貸事業最高新臺幣四百萬元。
如以前項貸款額度借新還舊,限償還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至一百十二年六月三十日間,申辦本部營運資金貸款、振興資金貸款或中央銀行中小企業專案貸款融通方案,並經信保基金保證之案件。
申請利息補貼貸款案件貸款額度依承貸金融機構向經理銀行取得之額度編號依序占用。
第一項之貸款額度由承貸金融機構核定,得分次申請及分批動用,惟不得循環動用。
十二、本貸款之利息補貼及申請補貼利息作業程序如下:
(一)承貸金融機構於受理利息補貼貸款案件時,應向經理銀行取得額度編號,未於取得額度編號之日起四個月以內登錄核准資料並完成第一筆動撥者額度失效。
(二)第一類貸款額度於新臺幣三千五百萬元以內提供利息補貼,每筆貸款利息補貼期限最長一年;第二類貸款額度於新臺幣四百萬元以內提供利息補貼,每筆貸款利息補貼期限最長二年。如承貸金融機構實際貸款期限未達補貼期限上限者,依實際貸款期限補貼。
(三)補貼利率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機動計息。如承貸金融機構實際核貸利率未達補貼利率上限者,依實際核貸利率補貼。
(四)申請補貼利息作業程序:
1.承貸金融機構總行應於每月十五日以前,彙整轄下分行前一個月請款資料,按月填具申請補貼利息名冊,向經理銀行申請撥付補貼利息。
2.前目請款資料及資訊傳遞方式等,由經理銀行訂定之。
前項利息補貼所需經費由疫後強化經濟與社會韌性及全民共享經濟成果特別預算支付;其利息補貼預算用罄,由經理銀行通知承貸金融機構停止受理申請利息補貼貸款案件。
十三、申貸事業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以前向承貸金融機構提出貸款申請,申請利息補貼貸款案件應於取得額度編號之日起四個月以內完成第一筆動撥,非申請利息補貼貸款案件應於核准後三個月以內完成第一筆動撥,並最遲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動撥完畢。
※中小企業低碳化智慧化轉型發展與納管工廠及特定工廠基礎設施優化專案貸款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部,執行機關為本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
十二、本貸款之利息補貼及申請補貼利息作業程序如下:
(一)承貸金融機構於受理利息補貼貸款案件時,應向經理銀行取得額度編號,未於取得額度編號之日起三個月以內登錄核准資料者額度失效。
(二)每一申貸企業利息補貼貸款額度以新臺幣三千五百萬元為上限,每筆貸款利息補貼期限最長一年。如承貸金融機構實際貸款期限未達補貼期限上限者,依實際貸款期限補貼。
(三)補貼利率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機動計息。如承貸金融機構實際核貸利率未達補貼利率上限者,依實際核貸利率補貼。
(四)申請補貼利息作業程序:
1.承貸金融機構總行應於每月十五日以前,彙整轄下分行前一個月請款資料,按月填具申請補貼利息名冊,向經理銀行申請撥付補貼利息。
2.前目請款資料及資訊傳遞方式等,由經理銀行訂定之。
前項利息補貼所需經費由疫後強化經濟與社會韌性及全民共享經濟成果特別預算支付;其利息補貼預算用罄,由經理銀行通知承貸金融機構停止受理申請利息補貼貸款案件。
十三、申貸企業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以前向承貸金融機構提出貸款申請,並應於核准後三個月以內完成第一筆動撥,最遲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動撥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