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高雄市環境維護管理自治條例第18條之1、第21條之1及高雄市特定公私場所登革熱防制自主管理措施及查核辦法第3條辦理。 二、長期閒置之游泳池及周邊設施,如未落實環境整頓及維護,雨後易產生大面積積水及環境髒亂處積水,爰訂定旨揭公告,以求督飭場域所有人、管理人維護環境衛生、撲滅病媒之責任。 三、旨揭公告執行期間:自公告日起至114年5月31日止。 四、請本府運動發展局轉知本市各游泳池業者。 五、隨文檢附「公告『一年以上未實際營業公私立游泳池及其周邊設施』為應設置登革熱防制專責人員並訂定登革熱防制自主管理計畫執行之特定公私場所」公告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