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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2條,修正發布 張貼日期:113-12-02
更新日期:113-12-02
公告內容:

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二條修正條文

第二條 本標準所稱中小企業,指依法辦理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登記,實收資本額或出資額

              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二百人之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