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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海洋委員會「海洋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及 第三項規定所指達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規模之行為樣態,及 財務保證書之保證額度或責任保險單之賠償責任限額」公 告影本、總說明及內容說明及周知。 張貼日期:114-02-07
更新日期:114-02-07
公告內容:

廢止「從事油輸送行為之規模」、「離岸風力發電工程為海洋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達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規模之海域工程」、「從事油輸送賠償污染損害財務保證書或責任保險單之賠償責任限額」及「離岸風力發電工程賠償污染損害財務保證書或責任保險單之賠償責任限額」等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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