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計畫係由國家發展委員會推動(以下稱國發會),旨在打造永續共好的地方創生,計畫期程為114年至117年,主要係補助經由國發會「地方創生會報」審核通過之「地方創生觀光旅遊環境營造計畫」事業提案。
二、有關地方創生提案方式,請洽國發會地方創生相關規定辦理;「地方創生觀光旅遊環境營造(觀光建設類)」提案內容請依以下原則辦理:
(一)補助項目以「既有設施整備及環境整理」為主,且應避免非自然之人工雕琢及造型浮誇之過當設計。
(二)堤防、海堤、鐵道、纜車、橋梁(吊橋)、雕塑、牆面彩繪、裝置藝術、非因環境及安全需求之高架平台步道或設備器材等不納入補助範疇。
三、提報國發會「打造永續共好地方創生計畫」時,依旨揭計畫「執行注意事項」規定,擬具工作計畫書(初稿)送交通部觀光署初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