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內容:一、申請資格:
(二)個人:年滿18歲以上具有自主行為能力,且具有海洋保育相關之學識、經驗之中華民國國民。
(三)團體:政府立案之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各級學校。
二、個人申請以簡易申請表,團體申請以公函檢附下列文件,應於會議或活動舉行日60日前將申請案送至本署申請:
(一)提案計畫書(應含組團規劃)。擬發表論文者,應附論文資料。
(二)當次會議註冊資料(含報名國籍或會籍名稱)、會議活動之邀請函或同意參加文件。
(三)申請補助之經費。
(四)預期成果。
(五)公職人員利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事項聲明書:如具備公職人員本人或關係人身分請續填身分關係事前揭露表。
(六)切結書。
(七)證明文件:個人證件及學歷(力)證明或立案證明文件。
三、全案預算金額:
(一)概估暫列新臺幣1,000萬元,本署得視立法院預算審議結果調整。
(二)個人每案補助上限新臺幣10萬元,團體每案補助上限新臺幣50萬元整,每案計畫本署補助金額以計畫總經費95%為上限。
(三)每案補助金額度視合作計畫而定,依最終審查結果核定金額為準。
四、如具重大海洋保育意義或與本署業務關聯具指標性,則視實際經費需求核定,不適用每案經費上限及申請期間之限制。
五、檢附計劃書請自行下載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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