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內容:■法令依據:
(一) 露營場管理要點(下稱露營要點)。
(二) 微型露營場(依露營要點第5點至第8點規定):
1. 位於非都市土地農牧用地、林業用地。
2. 全區面積應小於1公頃。
3. 不得位於第一級環境敏感地區之災害敏感類型、生態敏感類型、資源利用敏感類型及第二級環境敏感地區之災害敏感類型(計19項環境敏感地區項目)。
4. 應朝低度利用,不開挖整地或不變更地形地貌及可恢復農牧及林業使用等原則下設置及管理。
5. 應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之1規定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申請人非土地所有權人者,需附申請許可使用同意書)。
6. 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土地許可或容許使用證明後,向露營場管理機關申請露營場設置及登記(申請人非土地所有權人者,需附土地同意使用之證明文件)。
▼請依露營場管理要點申設露營場涉國有非公用土地處理方式(115年1月修正),檢附文件請自行下載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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