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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修正「企業小頭家貸款要點」公告 張貼日期:115-03-03
更新日期:115-03-03
公告內容:

企業小頭家貸款要點修正規定

一、目的

為促進小微事業發展,協助取得營運所需資金,活絡經濟動能,創造就業機會,特訂定本要點。

二、主管機關及執行機關

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執行機關為本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以下簡稱本署)。

三、資金來源與貸款風險

貸款資金由本國金融機構以自有資金辦理,貸款風險由本國金融機構承擔。

四、承貸金融機構

國內公民營金融機構。

五、貸款對象

本要點所稱小微事業係指依法辦理公司、有限合夥、商業或稅籍登記,僱用員工人數十人以下之營利事業,但不包含金融及保險業、特殊娛樂業。

六、保證專款經費來源

第五點之貸款對象,其信用保證專款,由本署捐助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以下簡稱信保基金)專款予以支應。

七、貸款額度

(一)週轉性支出

           每一事業最高新臺幣伍百萬元。

(二)資本性支出

           貸款最高以不超過計畫經費之八成為原則,得由承貸金融機構依個案情形調整。

八、貸款用途與期限

(一)週轉性支出

貸款期限最長六年,含寬限期最長二年。

(二)資本性支出

1.廠房、營業場所(倘與其坐落之基地共同購買,則得包含土地)及相關設施:貸款期限最長二十年,含寬限期最長五年。

2.機器、設備:貸款期限最長七年,含寬限期最長三年。前項期限由承貸金融機構核定,於貸放後得由承貸金融機構依個案情形調整。

九、償還辦法

依承貸金融機構相關規定辦理。

十、貸款利率

最高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百分之二,機動計息。

十一、保證條件

           依各承貸金融機構之核貸作業規定辦理,必要時得依信保基金規定移送信用保證,累 計貸款額度新臺幣一百萬元以內者,信用保證成數九點五成;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者,信用保證成數最高九成。

十二、申貸程序

(一)由申請事業向各承貸金融機構提出申請。

(二)由承貸金融機構以簡便徵授信程序從速核貸。

十三、查核監督

(一)本部、本署、信保基金及各承貸金融機構得派員前往獲貸事業處調查有關貸款運用情形,獲貸事業不得拒絕。

(二)本部、本署、信保基金及各承貸金融機構得派員前往獲貸事業處調查有關貸款運用情形,獲貸事業不得拒絕。

十四、呆帳免除責任

本貸款適用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金融機構或信用保證機構辦理本項貸款各相關人員,對非由於故意、重大過失或舞弊情事所造成之呆帳,依審計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免除全部之損害賠償責任,並免除予以糾正之處置。民營承貸金融機構之呆帳責任,比照辦理。

十五、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信保基金信用保證規定及承貸金融機構相關規定辦理。

十六、本要點經發布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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