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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高雄市政府有關經濟部(令)修正「地熱能發電示範獎勵辦法」公告 張貼日期:115-03-10
更新日期:115-03-10
公告內容:

一、依據經濟部115年2月11日經能自第11558000013號函辦理。

※地熱能發電示範獎勵辦法修正條文

第一條  本辦法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十一條  探勘獎勵人應依下列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撥付各期探勘獎勵金,除有正當理由之  外,逾期未申請者,視為放棄請領:

三、第三期:完成探勘作業後,依下列規定請領:

(一)探勘獎勵人評估無開發實益而未繼續設置地熱能發電設備者,應敘明理由並 以水泥固封探勘井、生產井及回注井,並於應用地質技師查驗簽證後三十 日,檢具應備文件(附件八)向主管機關請領探勘獎勵金,經主管機關核實後撥付。

(二)探勘獎勵人評估繼續設置地熱能發電設備者,應於應用地質技師查驗簽證後三十日,檢具應備文件(附件八)及與請領獎勵金同額之銀行履約保證函(附件九),向主管機關請領探勘獎勵金金額之百分之三十。

(三)探勘獎勵人已領取前日探勘獎勵金,惟嗣未能完成設置地熱發電設備時,應將探勘井、生產井及回注井以水泥固封,並於應用地質技師查驗簽證後三十日內,準用第一日規定辦理

※提供經濟部令辦法修正及本市府公函,請自行下載參閱。

 

 

檔案下載:
發佈日期 檔案名稱 檔案下載
115-03-10 地熱能發電示範獎勵辦法(修正) ct/news/20260310403231.pdf
115-03-10 高雄政府函 ct/news/20260310403230.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