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內容:一、依據經濟部115年2月11日經能自第11558000013號函辦理。
※地熱能發電示範獎勵辦法修正條文
第一條 本辦法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十一條 探勘獎勵人應依下列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撥付各期探勘獎勵金,除有正當理由之 外,逾期未申請者,視為放棄請領:
三、第三期:完成探勘作業後,依下列規定請領:
(一)探勘獎勵人評估無開發實益而未繼續設置地熱能發電設備者,應敘明理由並 以水泥固封探勘井、生產井及回注井,並於應用地質技師查驗簽證後三十 日,檢具應備文件(附件八)向主管機關請領探勘獎勵金,經主管機關核實後撥付。
(二)探勘獎勵人評估繼續設置地熱能發電設備者,應於應用地質技師查驗簽證後三十日,檢具應備文件(附件八)及與請領獎勵金同額之銀行履約保證函(附件九),向主管機關請領探勘獎勵金金額之百分之三十。
(三)探勘獎勵人已領取前日探勘獎勵金,惟嗣未能完成設置地熱發電設備時,應將探勘井、生產井及回注井以水泥固封,並於應用地質技師查驗簽證後三十日內,準用第一日規定辦理
※提供經濟部令辦法修正及本市府公函,請自行下載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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