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前位置: 回首頁 > 消息專區 > 其他消息內容
其他消息
115年度高雄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辦理「原住民族地區種植經濟作物農民救助紓困計畫」 張貼日期:115-05-06
更新日期:115-05-08
公告內容:

一、緣由 爾來,本市原住民族地區長期作物受極端氣候影響,致本市原住民地區長期作物受損,且易受道路中斷致作物運送困難,族人生計影響至鉅,造成家庭生活陷於困難,亟需予以專案救助紓困,以保障原住民族人生活安全。

(一)申請資格: 申請人應符合下列條件:

1.本市原住民族地區具原住民身分,且實際管理長期作物之果農。

2.115年度同1筆地號未曾向本府農業局申請農災救助、未申請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者。

3.排富條款:

參考原住民族委員會補助經濟弱勢原住民建購及修繕住宅作業要點第5條規定:

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公民營事業或慈善機構之相同補助。

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公告當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二倍者。

全家人口未超過一人時,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按面額計算之合計金額為二百五十萬元,每增加一人,增加二十五萬元。

家庭之不動產未超過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公告當年度中低收入戶家庭不動產限額;其金額如低於九百四十萬元,以九百四十萬元為準。但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經主辦機關認定者,不列入計算。  

(二) 受理品項及期間:

自本計畫公告申請日起30日內,或自本府農業局公告農損救助品項起30日內。  

(三)申請文件:

1.申請書。

2.申請人之三個月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

3.土地權狀影本或其他證明文件、土地使用(租借)同意書。

4.調授權同意書(審查排富所需)

5.有耕作事實及無虛偽申報切結書。

6.領款收據

7.金融帳戶影本。

8.種植長期作物土地之現況照片2張。  

(四)申請程序

1.由申請人於期限內向區公所出申請,並由區公所受理初審。

2.區公所將初審合格申請書送本會複審,經本會俟審查禁伐及排富條款通過後辦理撥款。

(五)救助金額

1.種植土地面積達1公頃以上者,救助金額為1萬元。

2.種植土地面積未達1公頃者,依面積比例發放救助金額(1萬元)。

流程表流程表
檔案下載:
發佈日期 檔案名稱 檔案下載
115-05-08 公告 ct/news/20260508222131.pdf
115-05-08 申請書 ct/news/20260508222130.od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