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辦理。 二、相關公告事項如附。
公告公開展覽本市都市計畫「變更原高雄市主要計畫學校用地(文37)為機關用地案」及「擬定高雄市都市計畫(鼓山地區)機關用地(原文37)細部計畫案」計畫書、圖
【周知】檢送「高雄市政府111年度施政績效成果報告」1份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