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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難救助
原住民急難救助醫療補助
年  度:97
單  位:高雄市原民會
發布日期:2014-09-29
一、救助對象及申請資格:設籍本市之原住民,遇有下列事項,得向本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申請救
        助補助:
   (一)病故及其他意外事故致死者。

   (二)罹患重病或嚴重傷害者。

   (三)一般傷病而家庭收入低微者。

   (四)家庭突發變故,生活失去憑藉者。

   (五)發生貧病醫療事故,家庭生活困難者。

二、應備文件
   (一)所需檢附文件(基本)

     1.申請表。
     2.領據。
     3.切結書。
     4.申請人存摺封面影本。
     5.全戶戶籍謄正本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6.清寒證明、中低或低收入戶證明。

   (二)所需檢附文件(分項文件)
     1.醫療補助:醫院診斷證明書正本、自費收據正本。
     2.生活扶助:戶內18歲以上者之勞保明細、醫院診斷證明書正本(依事實狀況檢
          附)。
     3.死亡慰助:死亡證明、除戶謄本。

三、救助項目及標準

救助項目及標準
類別 補助金額 備註
一、非負家庭生計主要責任之成員,因疾病、車禍住院;而家庭收入低微者。 五,OOO元~一O,OOO元  
二、負家庭生計主要責任之成員,因疾病住院開刀或車禍骨折,短期間無法工作者。 一O,OOO元~四O,OOO元  
三、負家庭生計主要責任之成員因重病住院開刀或車禍腦震盪,須長期間療養者。 三O,OOO元~五O,OOO元  
四、非負家庭生計主要責任之成員,因故死亡或罹患絕症等重大變故,家庭收入低微者。 五,OOO元~一O,OOO元  
五、負家庭生計主要責任之成員,突發變故(如船員被扣國外或失蹤)生活失去憑藉者。 三O,OOO元~五O,OOO元  
六、家庭發生變故(天災、火災、人禍)及負家庭生計主要責任之成員,因故死亡或罹患絕症等重大變故者。 三O,OOO元~七五, OOO元  
七、家庭成員發生貧病醫療事故,發給醫療補助費。 按醫療費用(自付部份)五成核發,同一事由最高不得超過新台幣五O,OOO元  
 

受理單位
衛生福利組:7995678轉1726 陳小姐
 

流程圖說明:
1.經本市各區公所、原家中心、原住民事務委員會受理民眾申請案件。
2.各受理單位將案件送至本會後,審查相關資料是否齊全、資料是否符合。
3.相關資料、資格無誤後,簽辦審核、核銷、撥款,辦竣歸檔結案。
4.若審查未通過者,將未通過原因函覆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