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補助對象
(一)依法設立登記並設址於本市之原住民社團。
( 二)本市各機關、學校、教會或民間團體辦理原住民民俗文化或社會教育活動者。
(三)設址於本市並經主管機關核備之原住民同鄉會。
二、申請資格
(一)辦理原住民舞蹈、體育、語言、歌唱、傳統手工藝、戲劇等民俗文化或社會教育
活動。
(二)參加國內外有關原住民文化表演、展示及學術研討等相關藝術活動。
(三)協助主管機關推行政策(令)所舉辦之活動。
(四)配合主管機關舉辦原住民民俗祭儀。
(五)不含交流、觀摩及參訪活動。
三、申請期間
全年度(依本會當年度預算為限額)
四、應備文件
(一)申請表(於活動前15日提出申請)
(二)計畫書(格式內容應包括計畫名稱、時間、地點、活動內容、實施方法、經費預算及
預期效益等項)。
(三)申請單位立案之證明文件,及最近半年內辦理社務相關活動資料。
同一申請單位,每年以補助一次為原則。但主管機關得視申請單位以往辦理績效年
度經費結餘情形酌增補助次數。
五、補助金額
(一)補助金額不得逾申請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五十,並以新臺幣七萬元為限。但主管機
關得視活動性質、內容增減之。
(二)結算之總經費若低於提出申請總經費時,依比例縮減補助款。
六、受理單位
高雄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 教育文化組 〈07〉7995678轉1720
流程圖說明:
1.申請人檢附應備文件(申請書、計畫書、營業證明等於活動前15日提出申請)函送本會教育文化組錄案審查。
2.每月遴派本會委員召開1次審查會議,經本會函知核定補助金。
3.獲補助者於計畫執行完畢一個月內檢具成果報告、經費支出明細表、補助經費項目及金額明細表各項支出憑證(約30日),送本會教育文化組審查。
4.合格者撥款至申請單位帳戶(15日);審查不合格者者電話通知單位補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