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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利息補貼
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貸款-原住民族事業貸款
年  度:97
單  位:高雄市原民會
發布日期:2014-10-22

一、貸款對象:年滿20歲至65歲具有行為能力之原住民,並無信用不良紀錄者。於申請本貸款前三年內曾參加本貸款要點列舉單位所舉辦之創業輔導課程或創業相關活動至少二十小時或二學分以上並有經營事實者,得依附表申辦本貸款。

二、申請資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事業登記負責人名義申辦。
(一)於事業籌設期間至依法完成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或立案後十二個月內。
(二)依法完成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或立案並有經營之事實。

三、申請期間:全年皆可申請。

四、應備文件:見附件。

五、貸款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百分 之零點一二五,機動計息。

六、貸款額度:

(一)開辦費及準備金最高額度新臺幣200萬元。

(二)依法辦理公司、商業登記、立案或從事各項靠行、連鎖、加盟事業者,週轉金最高額度新臺幣500萬元,資本性支出最高額度新臺幣2,000萬元。

(三)從事農、林、漁、牧業,週轉金最高額度新臺幣500萬元或資本支出最高額度新臺幣5,000萬元。但首次申辦或獲貸未滿一年者,週轉金及資本支出合計貸款額度上限新臺幣300萬元。

(三)原住民合作社於申貸當年度取得前一年度合作事業獎勵規則乙等以上成績者,最高額度新臺幣500萬元;取得丙等成績之原住民合作社之貸款金額不得超過其承攬政府採購案契約總額的十分之一。

七、貸款期限:
(一)資本支出:最長15年,含寬限期最長3年

(二)其餘用途:最長7年,含寬限期最長1年。

八、受理單位:
由借款人填具貸款計畫申請書及應備文件,逕向原民會派駐本市之原住民金融輔導員提出申請,申請案件經原民會初審通過後,交由事業地之經辦機構辦理徵信、審核及貸放手續。

有關本項貸款業務之相關事宜,若仍有任何疑問,請逕向事業所在地之縣市政府金融輔導員諮詢。

免付費專線0800-508-1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