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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服務項目
原住民保留地土地使用同意書之核發﹝需地機關申請用﹞
年  度:97
單  位:高雄市原民會
發布日期:2014-10-27

一、申請對象: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各級政府機關為公務或公共所需。

二、申請資格:公有原住民保留地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係於撥用程序未完成前或因工程之短期、臨時性設施需要所提供,且該土地使用權同意書通常係為短期性之使用。

三、申請期間:隨到隨辦。

四、應備文件:
(一)需地機關擬訂用地計畫。(載明用地原因)
(二)用地權屬地段、地號及需用面積。
(三)實際坐落位置。(如土地為同意部分使用者應於地籍圖謄本著色標示)
(四)現況使用情形。

五、受理單位:
(一)高雄市桃源區公所:社會課07-6861132轉119或120。
(二)高雄市茂林區公所:經建課07-6801045轉23或21。
(三)高雄市那瑪夏區公所:農觀課07-6701001轉134或135。

六、申請流程:
需地機關申請->區公所審查->現地勘查排定現場勘查 (15天內完成)->提交該區公所土地審查委員會審查(15天內)->陳報市政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