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對象:原住民族地區境內之原住民。
二、申請資格:
(一) 原住民於民國77年2月1日前即使用其祖先遺留之公有土地且目前仍繼續使用者。
(二)土地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之:
1.依土地法第十四條規定不得私有之土地。
2.依水利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公告屬於尋常洪水位行水區域之土地。
(三) 土地使用因下列情形之一而中斷者,亦得申請:(需提出證明)
1. 經公產管理機關提起訴訟或以其他方式排除使用。
2. 因不可抗力或天然害等因素,致使用中斷。
3. 經公產管理機關排除占有,現況有地上物或居住之設施。
4. 因土地使用人之糾紛而有中斷情形,經釐清糾紛。
5. 77年2月1日以後經公產管理機關於終止租約。
上述土地如屬保安林地,其使用有違法情形,於限期改善後並經查核符合森林法等相關規
定者,得辦理之。
三、申請期限:自民國96年1月12日公告實施之日至民國103年12月31日。
四、實施地區:屬農業使用之公有土地,其實施地區為原住民族地區(30個山地鄉及25個平地
鄉) ;屬居住使用之土地,除原住民地區外尚包括高雄市六龜區、屏東縣萬巒鄉及內埔
鄉。
五、應備文件:
(一)增編原住民保留地:
1.申請書。(公所索取)
2.申請人私章。
3.戶籍謄本全戶一份。
4.地籍圖謄本或位置圖一份(如屬未登錄地者,免附地籍圖謄本)。
5.使用證明1份。
(二)劃編原住民保留地:
1.曾於該建物設籍之戶籍謄本。
2.門牌編訂證明。
3.繳納房屋稅憑證或稅籍證明。
4.繳納水費證明。
5.其他足資證明之證明文件。
6.自用及無轉租轉賣或無涉及其他糾紛等情形之切結書。
7.委託書1份。(如申請人親自申請者免附)
六、受理單位:
(一)高雄市桃源區公所:社會課07-6861132轉119或120
(二)高雄市茂林區公所:經建課07-6801045轉23或21
(三)高雄市那瑪夏區公所:農觀課07-6701001轉135或134
七、申辦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