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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服務項目
補辦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計畫

一、申請對象:原住民族地區境內之原住民。

二、申請資格:
  (一) 原住民於民國77年2月1日前即使用其祖先遺留之公有土地且目前仍繼續使用者。
  (二)土地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之:
    1.依土地法第十四條規定不得私有之土地。
    2.依水利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公告屬於尋常洪水位行水區域之土地。
  (三) 土地使用因下列情形之一而中斷者,亦得申請:(需提出證明)
    1. 經公產管理機關提起訴訟或以其他方式排除使用。
    2. 因不可抗力或天然害等因素,致使用中斷。
    3. 經公產管理機關排除占有,現況有地上物或居住之設施。
    4. 因土地使用人之糾紛而有中斷情形,經釐清糾紛。
    5. 77年2月1日以後經公產管理機關於終止租約。
上述土地如屬保安林地,其使用有違法情形,於限期改善後並經查核符合森林法等相關規
定者,得辦理之。

三、申請期限:自民國96年1月12日公告實施之日至民國103年12月31日。

四、實施地區:屬農業使用之公有土地,其實施地區為原住民族地區(30個山地鄉及25個平地
鄉) ;屬居住使用之土地,除原住民地區外尚包括高雄市六龜區、屏東縣萬巒鄉及內埔
鄉。

五、應備文件:
  (一)增編原住民保留地:
    1.申請書。(公所索取)
    2.申請人私章。
    3.戶籍謄本全戶一份。
    4.地籍圖謄本或位置圖一份(如屬未登錄地者,免附地籍圖謄本)。
    5.使用證明1份。
  (二)劃編原住民保留地:
    1.曾於該建物設籍之戶籍謄本。
    2.門牌編訂證明。
    3.繳納房屋稅憑證或稅籍證明。
    4.繳納水費證明。
    5.其他足資證明之證明文件。
    6.自用及無轉租轉賣或無涉及其他糾紛等情形之切結書。
    7.委託書1份。(如申請人親自申請者免附)

六、受理單位:
(一)高雄市桃源區公所:社會課07-6861132轉119或120
(二)高雄市茂林區公所:經建課07-6801045轉23或21
(三)高雄市那瑪夏區公所:農觀課07-6701001轉135或134

七、申辦流程:
本會受理申請,排定日期現場會勘,清冊送府,報請管理機關同意,同意後由區公所造冊,送行政院核定後辦理分割、管變,至區公所辦理設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