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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服務項目
政府指定之特定用途之申請使用案﹝機關申請用﹞

一、申請資格:政府因公共造產或指定之特定用途需用公有原住民保留地時,得由需地機關擬定用地計畫,申請改管鄉(鎮、市、區)公所提經原住民保留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擬具意見並報請上級主管機關,辦理撥用。

二、申請要件:
(一)申請土地用途需限於政府實施國家經濟政策或興辦公共事業需要之土地。
(二)其申請用地範圍以實際所需使用者為限,並由需地機關擬定用地計畫。
(三)公共造產用地以轄有原住民保留地之鄉(鎮、市、區)公所所需用者為限。
(四)農業試驗實習用地以農業試驗機關或學校需用者為限。

三、應備文件:
(一)原住民保留申請書1式3份。(區公所提供)
(二)特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函。
(三)用地計畫書圖。
(四)提經提經原住民保留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擬具意見會議記錄及簽到簿。
(五)撥用不動產計畫書。(1式3份)
(六)有償或無償撥用土地清冊。
(七)撥用土地使用現況清冊。
(八)土地預為分割清冊及圖說。(屬國有不動產撥用要點第12條規定,得以暫編地號及約計面積申撥者。)

四、申請期間:需地機關需用時。

五、受理單位:
(一)高雄市桃源區公所:社會課07-6861132轉119或120。
(二)高雄市茂林區公所:經建課07-6801045轉23或21。
(三)高雄市那瑪夏區公所:農觀課07-6701001轉134或135。

六、申請流程:
需地機關申請->區公所審查->現地勘查排定現場勘查 (15天內完成)->造審查清冊->區土審會審查->陳報市政府複審->原住民族委員會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