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內容:一、依最低工資法(下稱本法)第18條規定,本法施行後,其他法規關於基本工資之規定,適用本法最低工資之規定。
二、復依勞動部114年10月21日勞動條2字第1140148807D號函略以,訂定每月最低工資為新臺幣(下同)2萬9,500元,並自115年1月1日生效。
三、旨揭辦法第20條第1項規定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發給額度,自115年1月1日起調整為1萬7,700元。
四、有關訓練期間跨越114及115年度之職前訓練課程,其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之發給額度,依兩年度所占訓練期間日數之比例予以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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