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市楠梓戶政事務所112年6月27日高市楠戶字第11270303800號函辦理。 二、按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格式內容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第22條及第31條規定,因行政區域調整、門牌整編或縣(市)改制,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未全面換發前仍屬有效,合先敘明。 三、本案不換發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改採國民身分證以標籤紙黏貼在背面住址欄位空白處、戶口名簿蓋章戳,標註調整後新里鄰,俾利辨識。 四、屆時有關行政區域里鄰調整相關資訊,請至本市楠梓戶政事務所網站查詢(https://nanzih-house.kcg.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