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辦理機關
一、補助機關:原住民族委員會
二、辦理機關: 高雄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貳、實施期程: 自109年1月1日起至109年12月31日止,如經費用罄將公告結束受理。
參、執行方式:
一、服務對象資格、申請程序、補助樣態及基準:
(一)服務對象為設籍於本市,且年滿55歲以上之原住民,且未符合衛福部中低收入老人補
助裝置假牙實施計畫,並依提出申請時間分類如下:
1、第一類:本計畫函頒後向全民健康保險特約之公私立牙科醫院(診所)〔以下簡稱健保
特約牙科醫院(診所)〕申請裝置假牙者。
2、第二類109年1月1日起已逕向健保特約牙科醫院(診所)申請裝置假牙,並於本計畫函
頒(4月29日)前已完成裝置假牙者或本計畫函頒時尚未完成裝置假牙者。
( 二)資格限制:
1、經牙醫師評估缺牙需裝置假牙,且未符合衛生福利部「中低收入老人補助裝置假牙實
施計畫」服務對象,或未申請其他政府機關所辦假牙補助者。
2、服務對象本(109)年度同一顎已取得相同補助項目者,或其他政府機關所辦假牙計畫
之補助者,不得提出申請。
(三) 申請程序:
1、服務對象第一類:
(1)提出申請:申請補助裝置假牙者,應攜帶健保卡逕向健保特約牙科醫院(診所)提出申
請。
(2)口腔檢查:由健保特約牙科醫院(診所) 提供口腔檢查服務,並協助設籍本市申請者填具
申請書【附表1】後,連同診治計畫書(一)【附表2】於7日內送本會審查。
(3)審查作業:由本會辦理申請者資格審查作業,至涉及醫療專業部分委由高雄牙醫師公會
轉請指派具合格牙醫師證書者辦理專業審查。另健保特約牙科醫院(診所)送
件後至通知審核結果之期間,不超過日曆天14日。
(4)裝置或維修假牙:經審核通過後,本會將發核定函予申請者及提供口腔檢查服務之健保
特約牙科醫院(診所),始得製作或維修假牙。
(5)補助請款:由健保特約牙科醫院(診所)檢具診治計畫書(二) 【附表3】及領據或印領清冊
【附表4-1、附表4-2】向本會申領款項。
2、服務對象第二類:
請申請者於完成裝置假牙後,檢具申請書【附表5】、領據【附表6】、健保特約牙科醫
院(診所)開立之診斷證明及病歷表,逕送本府辦理審查及補助款撥付事宜。
(四)申請流程圖:
1、服務對象為第一類:請參閱 【附表7】
2、服務對象為第二類:請參閱【附表8】
(五)補助樣態及基準:
如【附表9】、【附表10】;製作假牙費用若超過本計畫各補助樣態最高補助金額,由民
眾自行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