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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服務項目
非原住民繼承租用申請案
年  度:97
單  位:高雄市原民會
發布日期:2014-10-27

一、申請對象:非原住民在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施行前已租用原民保留地繼續自耕或自用者,得繼續承租。

二、申請資格:
(一)在轄有原住民保留地之(鄉、鎮、市、區)內有戶籍者。
(二)申請標的須為被繼承人所使用之自住房屋用地、農牧用地及林業用地,並經核准租用
          與完成訂約有案之土地。

三、申請期間:承租人死亡即日起。

四、應備文件:
(一)申請書二份。(區公所提供)
(二)原租約正本。(原租約遺失者,由其法定繼承人立具租約遺失切結書,需附立切結書
             人之印鑑證明)
(三)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戶籍謄本。
(四)繼承人現在之戶籍謄本。
(五)繼承系統表。(應加註「如有遺漏或錯誤,至他人受損害者申請人願負法律責任」字
            樣,並簽名及蓋章。)
(六)遺產分割協議書二份。(如繼承人有2人以上者,請 檢附委任授權書)
(七)租金繳納證明單。
(八)地籍圖二份(1/4800)、土地謄本二份(區公所提供)

四、受理單位:
(一)高雄市桃源區公所:社會課07-6861132轉119或120。
(二)高雄市茂林區公所:經建課07-6801045轉21或23。
(三)高雄市那瑪夏區公所:農觀課07-6701001轉135或134。

五、申請流程:
受理申請人→排定現場勘查(15天內完成)→提交該區公所土地審查委員會審查(15天內)→公所審查作業完成後5天內陳報縣(市)政府核定→公所訂定租賃契約書

  本會受理申請,排定日期現場會勘,經由初步審查提交本區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者轉本會審查,通過後發文通知申請人辦理換約手續;不通過者發文通知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