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辦理機關
一、補助機關:原住民族委員會
二、執行機關:高雄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貳、受理期間:
113年度受理期間即日起至113年10月31日止,11月1日起受理案件依次(114)年度計畫規定,辦理審查、核撥及結報等作業
參、執行內容:
一、服務對象資格、申請程序、補助態樣及基準:
(一) 服務對象為年滿55歲以上設籍本市原住民,資格限制如下:
1、經醫師評估缺牙需裝置假牙,且非衛生福利部「中低收入老人補助裝置假牙實施計畫」服務對象資格者。
2、未申請其他政府機關所辦假牙計畫補助者。
3、服務對象113年度同一顎已取得相同補助項目者,或其他政府機關所辦假牙計畫之補助者,不得提出申請。
(二) 申請程序(線上為主、紙本為輔)
1、 線上申請:
(1)提出申請:申請補助裝置假牙者,應攜帶健保卡逕向全國健保特約牙科醫院(診所)提出申請。
(2)口腔檢查:由全國健保特約牙科醫院(診所)提出申請提供口腔檢查服務及鼓勵口腔篩檢,於原住民族委員會建置原住民 族長者裝置假牙審核系統(下稱審核系統)輸入資料後成案,並於3日內線上申請。
(3)審查作業:由本會於審核系統辦理申請者資格審查作業,至涉 及醫療專業部分須由本市牙醫師公會轉請指派具合格牙醫師 證書者於審核系統辦理,審查日期不得超過工作天10日。
(4)裝置或維修假牙:經審核通過後, 審核系統將發簡訊通知申 請者及提供口腔檢查服務之健保特約牙科醫院(診所),本會亦應發核定函予申請者及提供口腔檢查服務之健保特約牙科醫院(診所),始得製作或維修假牙。
(5)補助請款:由健保特約牙科醫院(診所)於審核系統填妥診治計畫書(二) 【附表3】及領據或印領清冊【附表4-1、附表 4-2】向本會申領款項。
2、 紙本申請:
(1)提出申請:申請補助裝置假牙者,應攜帶健保卡逕向全國健保特約牙科醫院(診所)提出申請。
(2)口腔檢查:由健保特約牙科醫院(診所)提供口腔檢查服務及鼓勵口腔篩檢,並協助申請者填具申請書【附表1】後,連 同診治計畫書(一)【附表2】於7日內送本會審查。
(3)審查作業:由本會辦理申請者資格審查作業,至涉及醫療專 業部分須由地方牙醫師公會轉請指派具合格牙醫師證書者辦理。
另健保特約牙科醫院(診所)送件後至通知審核結果之期間,不得超過工作天21日。
(4)裝置或維修假牙:經審核通過後,本會應發核定函予申請者 及提供口腔檢查服務之健保特約牙科醫院(診所),始得製作或維修假牙。
(5)補助請款: 由健保特約牙科醫院(診所)檢具診治計畫書 (二)【附表3】及領據或印領清冊【附表4-1、附表4-2】向本會申領款項。
(三)申請流程圖:請參閱【附表5】。
(四)補助態樣及裝置假牙類別
1、 上、下顎全口活動假牙。
2、 上顎全口活動假牙。
3、 下顎全口活動假牙。
4、 上顎全口活動假牙,併下顎部分活動假牙。
5、 下顎全口活動假牙,併上顎部分活動假牙。
6、 上、下顎部分活動假牙。
7、 上顎部分活動假牙。
8、 下顎部分活動假牙。
9、 固定式假牙(指牙冠或牙橋)。
10、 活動假牙維修費。
肆、補助基準:如【附表6】、【附表7】;製作假牙費用若超過本計 畫各類補助態樣最高補助金額,由民眾自行負擔。
伍、服務提供單位:口腔篩檢及裝置假牙服務,由本會結合具有合格牙醫師證書、開業執照及執業執照,且為全民健康保險特約之公私立醫療院所。
陸、審核機制:
1、資格審查:由本會進行服務對象資格(是否具原住民身分)、重複補助情形(如112年度內是否已申請其他機關之假牙計 畫補助)。
2、專業審查:由高雄牙醫師公會轉請指派具合格牙醫師證書者 辦理補助項目審定、服務提供單位估價合理性及其他必要文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