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補助對象:設籍本市四個月以上之原住民。
二、申請資格:自用住宅住屋齡超過十年以上。
三、補助金額:
(一)整建者:每戶最高補助新臺幣十二萬元。
(二)整修者:依工程項目補助,每項最高補助二萬元,每戶每年度以補助三項為原則
四、應備文件:
(一)申請書。
(二)整建或整修之房屋照片。
(三)切結並無重複申請或違反本要點規定情事。
(四)整建或整修工程預算表。
五、受理時間:
114年度受理期間自5月1日起自6月30日止,逾期不再受理。
五、受理單位:
(一)複審單位:直轄市、縣(市)政府。本會衛生福利組 / 電話:07-7406511分機 606
(二)初審單位:各區公所(原住民業務承辦人)
流程圖說明:
1.原住民民眾備妥申請文件,送所轄區公所申請初審及現勘。
2.初審通過函送本會辦理複審,複審通過者函覆申請人限期完工;整建案則核銷撥款;辦峻資料歸檔結案。
3.複審未通過者,將未通過原因函覆區公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