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對象: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規定查定為「宜林地」或「加強保育地」內,不實施造林,而從事農、漁、牧業之墾殖、經營或使用者。
二、申請資格:合法承租或使用公有山坡地超限利用者,除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正外,並由土地管理機關通知承租人或使用人切結在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完成造林。
三、申請期間:超限利用地之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如果未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底前向土地所在地的鄉鎮市區公所提出輔導間植造林申請,則原先種植的長期作物最遲應於民國九十三年底之前全部清除並完成造林。
四、應備文件:
(一)身分證影本。
(二)私章。
(三)土地登記謄本。
(四)地籍圖位置圖。
五、核發金額:(經檢測合格者,核發造林獎勵金)
核發年度 | 核發造林獎勵金(每公頃)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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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年 | 35,000 | 造林至少六百株或規定株數。 |
第2年 | 95,000 | 造林至少六百株或規定株數。 |
第3年至第6年 | 30,000 | 造林至少六百株或規定株數。 |
第7年至20年 | 20,000 |
1.造林至少六百株或規定株數。 2. 公有山坡地每年每公頃核發新臺幣一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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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受理單位:
(一)高雄市桃源區公所:農觀課07-6861132轉124。
(二)高雄市那瑪夏區公所:農觀課07-6701001轉140。
七、申請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