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公益彩券盈餘基金 114年度辦理原住民福利服務實施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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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補助對象:組織章程明定關懷原住民社會福利相關工作,並以本市市民為服務對象。
二、申請資格:依法設立登記並設址於本市之原住民社團及宗教團體。同一申請單位每年以補助一次為原則;但得視申請單位以往辦理績效及年度經費結餘情形酌增補助次數。
三、申請期間:
(一)受理申請時間:即日起至114年10月31日止(惟經費若已用罄,本會於網站公告停止受理)。
(二)計畫執行期限:114年11月15日。
(三)計畫核銷期限:114年11月20日。
四、應備文件:
(一)申請表(於活動前15日提出申請)。
(二)計畫書(格式內容應包括計畫名稱、時間、地點、活動內容、實施方法、經費預算及預期效益等項)。
(三)申請單位立案之證明影本、社團組織章程及活動相關文件。
五、補助金額:補助金額以不逾申請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五十為原則,並以新臺幣七萬元為限,主管機關得視活動性質、內容增減之。結算之總經費若低於提出申請總經費時,依比例縮減補助款。
六、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申請人檢附應備文件(申請書、計畫書、營業證明等於活動前15日提出申請)函送本會衛生福利組錄案審查;每月遴派本會委員召開1次審查會議,經本會函知核定補助金。相關補助及核銷要點請詳閱附件規定。
七、經費請撥程序:獲補助者於計畫執行完畢一個月內檢具成果報告、經費支出明細表補助經費項目及金額明細表各項支出憑證,送本會衛生福利組審查;合格者撥款至申請單位帳戶;審查不合格者者電話通知單位補件。
八、督導機制:為輔導本市原住民社團建立良好運作模式,本會皆會派員協助旨案執行層面之輔導及實地訪查等事項。
九、受理單位:高雄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 衛生福利組 〈07〉7406511轉609